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10民初12281号
原告:樊某,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成都市蜀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7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合华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樊某与被告成都市蜀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合华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