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蜀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于某与成都市蜀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合华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10民初12280号 原告:于某,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成都市蜀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7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合华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于某与被告成都市蜀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合华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