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2民初1508号
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同乐巷24号嘉裕小区3幢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48元,减半收取11674元,由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康
人民陪审员*明
人民陪审员*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薛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