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2154号

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鹤翔路428号4幢14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84173235L。

法定代表人: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汪波,女,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被告:四川省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7层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96337X。

法定代表人:汪翔。

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全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帅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