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9594号之二
原告:中江县***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2村2组。
投资人:顾寓言,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银,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汪翔,职务不详。
原告中江县***页岩机砖厂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中江县***页岩机砖厂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页岩机砖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江县***页岩机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5元,由原告中江县***页岩机砖厂承担。
审判员 唐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