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459号之一
原告:泰州中环航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泰高路98号(铝型材展示区1层509-512-C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MPT338X。
法定代表人:史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水珠,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昶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4225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R2C7K。
法定代表人:凌勇。
被告:四川省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7层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96337X。
法定代表人:汪翔。
原告泰州中环航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昶明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泰州中环航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庭前达成和解、两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中环航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6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280元,由原告泰州中环航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