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26民初2244号
原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四川省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七层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96337X。
法定代表人:汪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金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