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立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与成都市立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培风路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2551号

原告:***,女,194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市立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罗辑,经理。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培风路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培风横街**v>

法定代表人:刘建,主任。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立方安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培风路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补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等级鉴定费,合计赔偿101971元。原告***又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二被告连带赔偿金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承担。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雨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