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渝0103行审6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市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渝中区人社局)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人社监理[2021]11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3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人社局作出渝中人社监理[2021]11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以下事实:被执行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重庆十八梯传统风貌区ABC区景观工程后,与朱某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又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由朱某某负责该项目管理。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朱某某先后组织25个劳务班组进场施工。2021年10月26日,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十八梯建设单位项目部5楼召开会议,确定重庆十八梯传统风貌区ABC区景观工程的结算及后续劳务等费用由该公司负责。2023年1月,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赖某某劳务班组办理完结算,但未支付赖某某劳动报酬920元。申请执行人渝中区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赖某某劳动报酬920元。同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人社局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邮寄送达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渝中区人社局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渝中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人社局作出的渝中人社监理[2021]11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渝中人社监理[2021]11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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