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3854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2日出生,住涟水县。
原告:***,女,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涟水县。
原告:***,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涟水县。
原告:陈腊梅,女,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住涟水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涟水县农民工法律维权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州,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贾玉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权,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1月16日出生,住涟水县。
原告***、***、***、陈腊梅与被告***、淮安大禹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林峰
人民陪审员 陈立亚
人民陪审员 刘桂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