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大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1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治民,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
法定代表人:贾玉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权,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亚焕,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安明,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审第三人: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唐集镇唐集街。
法定代表人:陈从友,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松,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大禹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亚焕、***、胡安明,原审第三人涟水县唐集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淮安大禹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朱月娥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邹艳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忠
书 记 员 葛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