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治民,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2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住涟水县。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8年1月16日出生,住涟水县。
原审第三人:涟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唐集街。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原审第三人涟水县***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赔偿损失1254466.11元,大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大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亲属***死亡发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661158.36元;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亲属***死亡发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80315.92元;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90.19元,***负担8590.42元,***负担2342.84元,***、***、***、***负担5156.93元。
二审审理中,***、***、***、***与***、大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大禹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2022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对***、大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大禹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撤销第二项;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对***、淮安大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90.19元,***负担8590.42元,***负担2342.84元(该款***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于***、***、***、***),***、***、***、***负担5156.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195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