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1249号
原告:***川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99号光华科技大厦5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74609253F。
法定代表人:罗大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汉旺万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武都村一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06032404XX。
法定代表人:黄沿巢,总经理。
原告***川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汉旺万立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川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川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3.00元,减半收取计4237.00元,由
原告***川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兰敏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