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17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华,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绪宽,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崔维,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平谷环境局)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谷环境局对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家园环保科技公司)作出的平环保监察罚字〔202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平谷环境局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平环保监察罚字〔202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平谷环境局于2020年7月31日对绿色家园环保科技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绿色家园环保科技公司运营的东高村镇东高村2号污水处理站经取样检测出具的报告(平检水字[2020]第069号)结果显示:2号站总磷1.29mg/L,超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中新(扩、改)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A标准总磷0.5mg/L。绿色家园环保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绿色家园环保科技公司处十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平谷环境局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绿色家园环保科技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平谷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行政处罚卷宗一套作为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平环保监察罚字〔202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绿色家园环保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谷环境局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绿色家园环保科技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平谷环境局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平环保监察罚字〔202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淑君
审 判 员 王富菊
审 判 员 查金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周歆卉
书 记 员 石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