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38131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崔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锋,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家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强与被告绿色家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绿色家园公司支付我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2873.56元;2、绿色家园公司支付我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29日工资20000元;3、绿色家园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0元;4、绿色家园公司支付我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报销款180000元(招待费105000元、办公用品30000元、劳保费15000元、交通费26000元、差旅费4000元)。事实与理由:***主张,我于2016年2月21日入职绿色家园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为税后20000元,同意仲裁裁决第一项结果。
绿色家园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我公司本意是与***建立劳务关系。***提交的报销票据不符合公司的报销标准,我公司不同意为其报销,且***在我公司处拿走250000备用金未归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1日开始在绿色家园公司负责项目工作,绿色家园公司按照税后每月200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2016年4月7日、4月14日支付2月2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报酬,2016年5月19日支付4月的报酬,2016年7月8日支付5月及6月报酬,2016年9月9日支付7月及8月报酬,2016年10月8日支付9月报酬,2016年11月8日支付10月报酬,2016年12月6日支付11月报酬,2017年1月18日支付2016年12月的报酬,2017年2月15日支付2017年1月的报酬,双方均认可***的报酬支付至2017年2月。2017年3月29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绿色家园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主张与绿色家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在绿色家园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至2017年3月29日,在职期间其执行弹性工作制,不需要考勤,绿色家园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17年3月1日至3月29日期间的工资。就其主张,***提交了短信截屏以佐证,该证据显示2017年3月13日手机号码136xxxxxxxx向***发送短信:海鹏早上好!下午2:30,西苑饭店,上次咱三人聚会的地方,咱们与肖总聚会。***回复:崔总好,建议等尽职调查后咱们与蒋总肖总一起共商大计。绿色家园公司认可上述短信截屏的真实性,认可上述号码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维所有,但对于证明目的不认可,短信中提及的“肖总”系***的朋友,***从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就是与“肖总”联系平谷项目。绿色家园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在其公司提供劳务至2017年2月29日,此后未再出勤,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其公司主要做环保项目,***负责项目对接、销售,其向项目部领导或总经理直接进行工作对接。就考勤部分,绿色家园公司陈述***在职期间并未参与考勤,其公司制作了***的考勤数据,但从来没有***的打卡记录,因此其公司与***并无劳动关系,***主要负责盯项目、带资源。经查,绿色家园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
***主张绿色家园公司应当为其报销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报销款180000元,其中招待费105000元、办公用品30000元、劳保费15000元、交通费26000元、差旅费4000元。***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17年3月27日录音,内容如下:张某1:把之前您给我的票都拿走?***:你不给我报的我就拿走,对吧,崔总觉得说不清楚的,该报销的都给我拿出来,我拿走回单找他的,该说的说,我都已经写得这么清楚了,有什么说不清楚的,把现在没报销的都给我拿出来,我去找他……从去年9月份以后就没有报销,跟我有关的,拿了票我去找他。张某1:有一部分不在我这儿。***:那我跟张会计说,有什么说不清楚的……***(向张某2):我那个报销的发票是您给我拿还是等张某1给我拿?张某2:我入账了,入账了的话是不能拿的,在账里头就不能拿了,都钉着呢,等到领导再批呗,再调呗。原始凭证是不能拿走的。***:但是钱不给我,就不叫原始凭证了。张某2:公司调不了,都在账本里头呢,孟雪刚才不是给您拿出来了嘛?***:这些是我今年新给她的,是今年一月份的。我从去年9月就没有报。张某2:那你们再商量一下,反正我钉完的账是不能拿走的,因为我的数已经出来了,不能再调头一年的数,我各地儿都报出去了这个数了,我顶多今年再调。***:你说的有道理,我说的也有道理。我给你了票,你不给我报就还还给我吧。张某2:还是还不出来,可以调出来,调完也不能动那东西(账)。***:但不能到了今年了你说不认可这事儿,你要不认可就把东西还给我,这全是我花的钱啊,这不是调账不调账的问题,您要是这样我还得告公司呢,你不认可我的钱,还不给我票,这也说不过去啊,这等于你用我的票报账了啊。张某2:对……也没有啊。***:那没有就还给我,对吧?张某2:现在在账里头呢,那就看崔总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解决完了以后我看怎么调我这个账。我是员工,领导怎么安排我们就怎么做这个东西(账)……我在账里的东西,不是我能随便就撤回来的了,怎么做得听崔总的。***:关键她不认这个事儿,他就不应该搁进(账本里)去,您还得给我。您说的是账,我说的是票,票属于我。要不现在就把钱给我,你不能两头都占啊。你这涉及拿票顶公司账啊。张某2:没有,都在你名下呢。***:不是在我名下,是现在你们不给我报销。要不你写给东西,证实一下这个事儿啊。我不是为难您,这票是我拿的,不认就还给我。张某2(对张某1):你手里不是还有撤回来不能用的,先给他(***),不能用的都撤回来。张某1:给了。***:你把去年不给我报的都给我,很简单的事儿。张某2:您跟公司有交接表吗?***:没有,对我交的票全不认,不认我就把我的票全拿回去。我微信里有张某1给我的未报销明细,都写着呢。
证据2、与张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2016年4月21日张某1:刘总您好,向您申请借款3万元,汇至崔维招行卡内,明天一早还给您,谢谢。***:应该到账了。张某1:好的多谢了,方便时发一个汇款截图吧明天给您将借款换回去,需要附到后面,多谢了。4月22日张某1:刘总您好,给您招商银行汇报销款54983.9元,请查收,冲借款1万元,另外实际借款2万元借款,年前账上借款20181元,待正式发票冲销,截至目前,您未报销5952元,汇报完毕。2016年4月29日张某1:您的付款回单已收到,暂计入公司向您的借款,汇报完毕。2016年6月29日***:方便帮我算下有多少钱没有报销,再加上垫付的钱,信用卡透得还不上了。张某1:刘总您这边有15万多没有报销的(其中垫付5万元),我汇报给崔总,给您先报销一部分吧,确实垫付的很多了。***:15万包括后来给你那些是吗?还有最近垫付的两万多?张某1:您提到的后来的垫付的2万没有给我票,所以不包含,5万指的之前垫付7万,已入账,已付2万,您后来给我的票有的没有统计完,所以先汇报的大概数……经统计您垫付了18.14348万元……2016年8月5日张某1:刘总您好,刚才给您汇了报销款总共58506.8元,分两次汇,一次汇两万元,一次汇38506.8元,请您查收。2016年12月29日张某1:刘总您好,我这边您拿过来的发票金额总计104059.41元,汇报完毕。***:收到,这是没有算两笔税费的?张某1:算了,这次开的票是含税票数直接都入账了。
绿色家园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可确有104059.41元票据原件在其公司,但主张大部分不符合财务报销标准。绿色家园公司主张,其公司中标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的东高村水环境整治工程项目EPC+五年专业运营(设计、采购、施工、运营)项目(以下简称东高村项目),***就是参与这个项目,这个项目需要经过外部审计。经过审计,发现***提交的票据不符合报销标准。绿色家园公司主张,经核实,***提交的票据金额共计93269.91元,对于***提交的票据中同意报销的票据金额为29985.9元,不同意报销的金额为63284.01元。***提交给公司的票据均已经归入其公司的财务账册,入账后发现有问题想要与***进行沟通,同意将不符合报销标准的票据返还给***。
就财务报销制度或流程,绿色家园公司主张其公司没有相应的制度或流程,直接由法定代表人崔维批准后财务进行相应的报销。***主张,没有财务报销制度流程,没有报销标准或上限,对于票据金额、时间、种类均没有要求,都是其先进行支出,再用票据报销。
就***的工作内容,绿色家园公司主张其在职期间负责平谷东高村项目和泰安项目,***则主张除泰安项目、平谷东高村项目外,还有湖北十堰项目、海南海口项目及通州项目,如果路程远就乘坐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如果路程近就自行驾车或者打车前往。***在职期间,绿色家园公司曾为***报销过的票据种类含差旅费票据、停车票、加油票、出租汽车票据、过路费票据、餐饮、办公用品、烟酒等项目的票据。
***主张,其手中仍保存有绿色家园公司未确认的票据原件。庭审中,法庭组织双方就***手中保存的票据进行核对。停车费、过路费、加油费、修理费发票、出租车票据部分,***未能一一做出说明;就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部分,***主张是给项目上的工作人员购置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等,都是其个人垫付的;就招待费部分,***主张系请项目上的人吃饭、过年过节买礼品、食品等,其中金额为10960元、销售方名称为“北京京烟卷烟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发票是春节期间法定代表人崔维安排其购买中华牌项香烟,送给项目上的一些领导;金额为5000元、销售方名称为“北京吉园时代餐饮有限公司”的发票2张系崔维参加的,与通州项目有关的招待费;金额为16848元、销售方名称为“人民大会堂宾馆”的发票系崔维让其在春节前买酒的发票,其他餐费的用途***陈述记不清了。绿色家园公司对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不认可上述支出情况。
绿色家园公司另主张,***曾向其公司借款250000元,绿色家园公司提交借款单及银行支付记录以佐证,显示***2016年5月31日分两次填写借款单共计250000元,项目名称分别为平谷项目备用金、泰安项目差旅费备用金。***对此予以认可,并陈述上述款项均用于项目支出,但没有相应证据。绿色家园公司主张如有票据报销也应当冲抵备用金。***不同意抵扣,经查,绿色家园公司就250000元备用金另行起诉主张。
***以要求绿色家园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6999号裁决书,裁决:1、绿色家园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2873.56元;2、驳回***其他申请请求。***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就双方之间关系一节,绿色家园公司有固定支付规律和支付时间的方式按月向***支付报酬,***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亦系绿色家园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绿色家园公司亦为***缴纳了社会保险,以上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绿色家园公司虽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进而采信***之主张,即双方系劳动关系。绿色家园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绿色家园公司未就裁决结果提起诉讼,绿色家园应当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2873.56元。
就2017年3月工资一节,绿色家园公司陈述其公司不对***进行考勤,且其公司制作了***的考勤数据,但从来没有***的打卡记录,***的工作内容为盯项目、带资源;结合***的工资支付情况,本院认定***确不接受考勤管理,考勤数据亦非***取得工资报酬的相应参考。***提交的2017年3月13日短信体现系为工作而进行聚会之安排,结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故本院采信***之主张,绿色家园公司应当向***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的工资19310元。
就支付报销款一节,绿色家园公司与***均陈述该公司并无报销流程及制度,均由法定代表人崔维进行确认后即可报销。(一)、就绿色家园公司已经收取的票据部分,***提交的短信、微信记录中显示绿色家园公司确认公司收到***所提交的104059.41元的票据,且通过录音亦显示上述票据已经入账,绿色家园公司虽主张票据总金额为9万余元,但与短信、微信记录中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绿色家园公司主张虽收取上述票据原件但经审计,仍不符合报销标准,但:第一,绿色家园公司未能提交报销标准,根据一般财务制度,其公司已经将票据入账入册,现双方发生争议后,其公司以票据不符合报销标准为由不予报销,本院难以采信;第二,绿色家园公司虽主张票据需要进行外审,但其公司亦陈述***并非仅参与东高村项目,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票据均在东高村项目账册中入账。故本院对该104059.41元票据符合财务报销标准,应当予以报销的主张予以采信,绿色家园公司应当向***报销上述报销款104059.41元;(二)就***未提交公司的票据部分。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核实。绿色家园公司均不同意报销,经查明,***与绿色家园公司无争议的提供劳动的期间内,绿色家园公司正常为***报销各种费用及招待费。现***未能就交通费、过路费、维修费、加油费票据、停车费票据发生系因工作支出作出说明或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主张的上述票据不予支持;就办公费用、劳保费用部分,***未能充分说明上述票据系其职权范围,系因工作支出,本院亦不予支持;就招待费中***予以说明的支出部分,本院认为,***的工作职责即负责项目对接、销售、带资源,崔维与***的短信内容也提及聚会、聚会地点为餐厅,故本院认为,其上述支出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其未作出说明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绿色家园公司应当向***支付报销款141867.41元。
就备用金一节,绿色家园公司已经另案主张,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
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节,双方均认可工资系下发制,且结合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律可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时绿色家园公司并无拖欠工资的情形,本院对***主张的解除补偿金一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2873.56元;
二、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二十九日期间的工资19310元;
三、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二月期间报销款141867.4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剩余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文君
人民陪审员  王燕杰
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