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4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日增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于二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573882445D。
法定代表人:李保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5240231X6。
法定代表人:程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日增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2019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日增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404执22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辉
审判员 张 慎
审判员 田雅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