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82民初1278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邢台市开发区,
原告范素平,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被告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程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孟炎,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范素平诉被告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能按照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中华南大街11号,故应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素平与被告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沙河市东城天下外墙真石漆工程承包协议》,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沙河市,而第二被告邢台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沙河市,故本案应由沙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宗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