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82民初1278号
原告***,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邢台市开发区,
原告***,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被告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程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邯郸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台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