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大盛业建设有限公司

高治国申请陕西恒大盛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乌法执字第2616号
申请执行人高治国,男,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
被执行人陕西恒大盛业建设有限公司。
高治国申请执行陕西恒大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该偿还借款79167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197683.24元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轲
审判员*玉滨
审判员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倪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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