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526号
申请人: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57809434H。
法定代表人:刘建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党,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57014R。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
申请人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9102000xx00018、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0280xx58内的存款共计4689046.63元,保全标的为4689046.63元。担保人西安天之勤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4689046.6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9102000xx000018、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02xx818058内的存款共计4689046.6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916101327578094349xx41257014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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