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684号
申请人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5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9102xx0000018、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02xx8058内的存款共计4689046.63元。后因被申请人提供200万元的反担保函,本院遂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59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02xx58内的存款200万元的冻结。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91xx018、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02xx58内的存款共计4689046.63元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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