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19703号
原告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龙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1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2156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2156元、保全费5000元。
审 判 员 付 蕾
法 官 助理 赵媛坤
书 记 员 杨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