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2350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银川市兴庆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宁夏鼎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1幢3单位30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崇杨路长庆产业园泾渭大厦3号楼。
负责人杨龙,厂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19元,减半收取60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清江
人民陪审员  康云鹏
人民陪审员  唐 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敬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