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5787号
原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1幢3**30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57014R。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9年出生,汉族,甘肃省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