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5787号 原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1幢3**30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57014R。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9年出生,汉族,甘肃省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