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静海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静海县交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17元,由原告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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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