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21执977号
本院在执行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沧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冀092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按判决书偿还原告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1102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措施:
1.2020年8月14日,本院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8月14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情况进行了查询,亦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8月18日,本院依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查无房产信息。
4.2020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情况进行了二次查询,亦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面对面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0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世林
书记员 苏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