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旧州镇东关村。
组织机构代码:7791577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静海县交通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5号。
组织机构代码:00020097-7。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静海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静海县交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17元,由原告沧州风景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