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立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樊彦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黎平,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风,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产投绿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曹宪民,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上诉人陕西立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产投绿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曹宪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19)陕0113民初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9元,陕西立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居文
审 判 员 周向红
审 判 员 王慧芳
二○二0年四月 日
书 记 员 张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