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立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产投绿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13民初8509号
原告:陕西立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68号豪盛时代华城3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樊彦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产投绿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立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产投绿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西安市曲江新区旺座曲江A座3101、3102、3106办公室装修工程费用931324.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851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陕西产投绿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由原告对西安市曲江新区旺座曲江A座3101、3102、3106办公室进行包工包料装修,合同总价款为963175.15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本工程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机械进场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电路及水路管线预埋完成、砌体隔墙完成、轻钢龙骨隔墙及吊顶基层以及面层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30%,乳胶漆基层处理完成,墙地砖及成品玻璃高隔断完、立面以及顶面造型基层木作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27%。工程完工经发包人验收达到国家标准后,发包人在14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支付合同总价的10%。预留结算总价的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发包人无息退还保修金。原告(丙方)、被告(甲方)双方还与陕西微能联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工程委托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逾期向丙方付款或逾期向乙方支付垫付费用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5‰每日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本工程工期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1月28日,共计60天,原告按期进场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费用。为了不影响进度,原告全程垫资提前完成了施工,于2017年11月22日报被告申请验收,被告于2017年11月27日验收合格,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2017年11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960127.95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及装修工程委托补充协议,该合同系虚假、伪造的合同,不具有真实性。二、被告在未召开公司股东会的前提下,股东陕西微能联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私自与原告签订合同,说明该合同未经股东会表决同意,系与原告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三、合同的内容与诉状描述的内容不符,更加印证合同系虚假、伪造的。四、被告系国有控股公司,公司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签订装修合同,该合同不具有真实有效性。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投票邀请函,表示被告对办公室及公共部分区域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招标,邀请原告参加招标。
2017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表示你方已中标,中标工程名称为陕西产投绿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中标价为963175.15元。中标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2017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陕西产投绿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由原告对西安市曲江新区旺座曲江A座3101、3102、3106办公室进行包工包料装修,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8日。合同总价款为963175.15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本工程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机械进场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电路及水路管线预埋完成、砌体隔墙完成、轻钢龙骨隔墙及吊顶基层以及面层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30%,乳胶漆基层处理完成,墙地砖及成品玻璃高隔断完、立面以及顶面造型基层木作完成支付合同总价的27%。工程完工经发包人验收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后,发包人在14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支付合同总价的10%。预留结算总价的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发包人无息退还剩余保修金。
2017年9月30日,原告(丙方)、被告(甲方)双方还与陕西微能联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工程委托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逾期向丙方付款或逾期向乙方支付垫付费用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5‰每日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进场施工,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后原告全程垫资提前完成了施工。2017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表示工程已完成,申请验收。被告于2017年11月27日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盖章,验收意见为合格。后陕西颐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陕颐通会审字(2017)第208号财务审计报告,认定该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审金额合计为960127.95元,审定金额960127.95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不愿意支付。
上述事实有装饰装修合同、补充协议、验收申请单、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装饰装修房屋,被告理应按约定期限支付相应工程款,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扣除3%质保金的其他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辩称合同系虚假的,伪造的一节,根据庭审查实,原告系通过邀请招投标的形式取得该工程的施工资格,并且从书面合同看,在发包人位置加盖的公章系被告的公章,虽然被告辩称是自己的股东与他人串通,侵害公司利益一节,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在装修合同、竣工验收单等文件上加盖被告的公章时合同成立,被告就应当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需支付合同总额每日5‰的违约金,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一节,因合同明确约定,故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产投绿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立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工程费931324.1元。
二、被告陕西产投绿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立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违约金(以931324.1元为基数,按每日5‰的比例,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陕西产投绿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立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3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天鲁
人民陪审员  张虎玲
人民陪审员  韩莹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车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