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99号 申请人: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金水路金帝锦城3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和朋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33056.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24833056.7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