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5民初896号
原告:陕西**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和朋举,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女,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陕西**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7800元,减半收取4183900元,由原告陕西**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宏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中 卯
人民陪审员 贾 永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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