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5民初1206号
原告: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
法定代表人:牛如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才世杰,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董保全,男,汉族,约60岁,住鹤壁市。
原告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董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原阳县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和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