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与被告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终51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与被告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赣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二项补正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对被告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九江市九龙街07-1地块龙翔国贸大厦101-103号商铺、夹层至十层商业用房,产权编号为:九房权证浔字第××号、10××65号的13宗商业用房及土地,抵押债权数额13531.06万元)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全部债务;第三项补正为:被告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段亦枫 审判员 王慧军
法官助理李婷 书记员余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