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1民初1510号
原告九江城开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九江城开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61元,减半收取20130.5元,由原告九江城开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新成
审 判 员 胡 菲
人民陪审员 戴 强
法官 助理 赵 晴
书 记 员 冯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