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龙翔国贸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88165。
法定代表人:王翔,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沙河街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15686944391。
法定代表人:王翔,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4民初执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柴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赣0421破2、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书,因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负债率达106.6%,而宣告该公司破产。另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银行、车辆、证券进行查询,也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3696305.33元,未执行23696305.3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后,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查封、冻结的财产期限届满前15日内,应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易仁旺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