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凌花苑商办楼110室,组织机构代码06910190-X。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东侧(民生置业营销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865061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959号财智中心1-办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573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龙翔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1268508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龙翔国贸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593088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4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