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虹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103民初7514号
原告:合肥虹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薛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国,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华,公司法务。
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丽,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虹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达金属公司)与被告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台谊公司)、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民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被告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江西台谊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江西台谊公司不服本院裁定,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皖01民辖终8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虹达金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国、刘娟,被告江西台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华、淮南民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虹达金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698160.61元及利息(即合同中的垫资补偿款)352873.61元(利息按月千分之二十四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以后连续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判令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3日,虹达金属公司与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向虹达金属公司购买线材和螺纹钢;本合同为卖方垫资付款合同,实际欠款的钢材吨位量从货到买方指定施工工地后(买方人员签字后)开始计息,供货未到5500吨,买方按欠款项总额每月千分之二十四计算垫资补偿款;双方同意买方支付卖方的款项优先偿付当期计算出的垫资补偿款,剩余部分冲减所欠货款本金(利息三个月结算一次);买方占用卖方垫资金最长期限2014年3月31日返还实际欠款40%;2014年4月30日返还实际欠款30%,2014年5月31日结清所有欠款。如本合同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淮南民生公司为买方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3年4月25日起,陆续向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提供总计3194.337吨钢材。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自2013年8月15日起陆续支付部分欠款和利息,最后一次付款时间是2016年7月7日。截止2016年8月31日,仍欠原告货款2698160.61元及垫资补偿款即利息352873.61元。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是江西台谊公司的分公司,江西台谊公司应当对其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清偿责任。2016年6月6日,淮南民生公司再次出具《担保函》,为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所欠宏大金属公司的全部货款、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期限为该函发出之日起二年,淮南民生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江西台谊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案涉合同均是与江西民生公司淮南分公司签订履行的,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与我公司是挂靠关系,本案遗漏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作为必要的被告,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不到庭无法确定本案权利义务事实情况,原告的合同送货单等我公司不知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追加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为共同诉讼被告以便查明事实,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也是合同实际履行的主体,我公司请求追加共同被告,追加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被告淮南民生公司辩称:合同履行情况及欠款情况我公司不清楚,原告与淮南分公司签订合同中担保条款,保证责任期限为2年,对是否履行及履行是否瑕疵我公司不清楚,诉讼时效超过,2013年4月23日原告与淮南分公司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欠款支付时间,对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后起算,故2014年5月31日诉讼时效的起诉最后时间,自2016年6月1日起主债务保证期间届满,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我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限的两年内,原告未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故合同约定保证期间已过,我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虹达金属公司与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向虹达金属公司购买线材和螺纹钢;本合同为卖方垫资付款合同,实际欠款的钢材吨位量从货到买方指定施工工地后(买方人员签字后)开始计息,供货未到5500吨,买方按欠款项总额每月千分之二十四计算垫资补偿款;双方同意买方支付卖方的款项优先偿付当期计算出的垫资补偿款,剩余部分冲减所欠货款本金(利息三个月结算一次);买方占用卖方垫资金最长期限2014年3月31日返还实际欠款40%;2014年4月30日返还实际欠款30%,2014年5月31日结清所有欠款。如本合同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淮南民生公司为买方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3年4月25日起,陆续向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提供总计3194.337吨钢材。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自2013年8月15日起陆续支付部分欠款和利息,最后一次付款时间是2016年7月7日。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是江西台谊公司的分公司,江西台谊公司应当对其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清偿责任。2016年6月6日,淮南民生公司再次出具《担保函》,为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所欠虹达金属公司的全部货款、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期限为该函发出之日起二年,淮南民生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止2017年8月16日,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欠付货款本金1634100.65元、利息560064.24元,具体供货及付款明细见后附表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钢材购销合同、送货单,淮南民生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从钢材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等能够认定虹达金属公司与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除违约金约定过高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欠付货款及违约金,合同约定供货未到5500吨,买方按欠款项总额每月千分之二十四计算垫资补偿款,超出法律保护限度,现原告自愿按照月息2%计算违约金,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被告已付的款项是应当先冲抵本金还是先冲抵利息,因为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买方支付卖方的款项优先偿付当期计算出的垫资补偿款,剩余部分冲减所欠货款本金(利息三个月结算一次),故本案应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已付的款项应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经计算,截止2017年8月16日,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欠付货款本金1634100.65元、利息560064.24元,具体核算过程见后附表格。2017年8月16日之后的利息,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是江西台谊公司的分公司,江西台谊公司应当对其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仅起诉江西台谊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江西台谊公司要求追加民生集团台谊淮南分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不予支持。淮南民生公司应按照其出具的担保函的内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江西台谊公司支付货款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台谊公司公司辩称原、被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担保人淮南民生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虹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本金1634100.65元、利息560064.24元(此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1634100.65元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合肥虹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8元由原告合肥虹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安徽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2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军燕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静雯

淮河新城四期南、北区、淮河新城五期利息明细表:(截止2017.8.16号)

项目名称/摘要

供货时间

数量

金额

计息时间段

计息天数

月利率

利息结算

利息金额

本息合计

备注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4.25

66.894

243624.66

2013.4.25-2013.8.14

112

20‰

243624.66*0.02÷30*112天=18190.64

18190.64

261815.30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4.26

121.57

441154.18

2013.4.26-2013.8.14

111

20‰

441154.18*0.02÷30*111天=32645.41

32645.41

473799.59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5.2

191.633

710210.25

2013.5.2-2013.8.14

105

20‰

710210.25*0.02÷30*105天=49714.72

49714.72

759924.97

淮河新城四期北区

2013.5.10

51.713

193070.03

2013.5.10-2013.8.14

97

20‰

193070.03*0.02÷30*97天=12485.20

12485.20

205555.23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5.17

115.255

414514.37

2013.5.17-2013.8.14

90

20‰

414514.37*0.02÷30*90天=24870.86

24870.86

439385.23

淮河新城四期北区

2013.5.17

68.205

243784.6

2013.5.17-2013.8.14

90

20‰

243784.6*0.02÷30*90天=14627.08

14627.08

258411.68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5.20

127.399

477941.54

2013.5.20-2013.8.14

87

20‰

477941.54*0.02÷30*87天=27720.61

27720.61

505662.15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5.21

61.2

222798.20

2013.5.21-2013.8.14

86

20‰

222798.2*0.02÷30*86天=12773.76

12773.76

235571.96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5.30

63.918

226514.32

2013.5.30-2013.8.14

77

20‰

226514.32*0.02÷30*77天=11627.74

11627.74

238142.06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5.31

165.253

564890.75

2013.5.31-2013.8.14

76

20‰

564890.75*0.02÷30*76天=28621.13

28621.13

593511.88

淮河新城四期北区

2013.6.1

59.576

203841.66

2013.6.1-2013.8.14

75

20‰

203841.66*0.02÷30*75天=10192.08

10192.08

214033.74

淮河新城四期北区

2013.6.6

43.424

145214.62

2013.6.6-2013.8.14

70

20‰

145214.62*0.02÷30*70天=6776.68

6776.68

151991.30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6.8

63.18

216439.56

2013.6.8-2013.8.14

68

20‰

216439.56*0.02÷30*68天=9811.93

9811.93

226251.49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6.9

103.772

345792.06

2013.6.9-2013.8.14

67

20‰

345792.06*0.02÷30*67天=15445.38

15445.38

361237.44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6.14

119.308

401709.08

2013.6.14-2013.8.14

62

20‰

401709.08*0.02÷30*62天=16603.98

16603.98

418313.06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6.17

64.782

215812.02

2013.6.17-2013.8.14

59

20‰

215812.02*0.02÷30*59天=8488.61

8488.61

224300.63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6.19

44.48

157904.00

2013.6.19-2013.8.14

57

20‰

157904*0.02÷30*57天=6000.35

6000.35

163904.35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6.24

80.044

271910.37

2013.6.24-2013.8.14

52

20‰

271910.37*0.02÷30*52天=9426.23

9426.23

281336.60

淮河新城四期北区

2013.6.24

95.035

325210.42

2013.6.24-2013.8.14

52

20‰

325210.42*0.02÷30*52天=11273.96

11273.96

336484.38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6.26

43.95

157917.35

2013.6.26-2013.8.14

50

20‰

157917.35*0.02÷30*50天=5263.91

5263.91

163181.26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7.1

142.023

490510.80

2013.7.1-2013.8.14

45

20‰

490510.8*0.02÷30*45天=14715.32

14715.32

505226.12

淮河新城四期北区

2013.7.6

69.83

234529.9

2013.7.6-2013.8.14

40

20‰

234529.9*0.02÷30*40天=6254.13

6254.13

240784.03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7.8

67.34

231775.89

2013.7.8-2013.8.14

38

20‰

231775.89*0.02÷30*38天=5871.66

5871.66

237647.55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7.9

120.526

434242.96

2013.7.9-2013.8.14

37

20‰

434242.96*0.02÷30*37天=10711.33

10711.33

444954.29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7.15

78.619

267044.07

2013.7.15-2013.8.14

31

20‰

267044.07*0.02÷30*31天=5518.91

5518.91

272562.98

淮河新城四期北区

2013.7.15

2.00

6920.00

2013.7.15-2013.8.14

31

20‰

6920*0.02÷30*31天=143.01

143.01

7063.01

淮河新城四期北区

2013.7.16

59.015

202622.33

2013.7.16-2013.8.14

30

20‰

202622.33*0.02÷30*30天=4052.45

4052.45

206674.78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7.17

104.957

383264.60

2013.7.17-2013.8.14

29

20‰

383264.6*0.02÷30*29天=7409.78

7409.78

390674.38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7.19

92.649

343058.54

2013.7.19-2013.8.14

27

20‰

343058.54*0.02÷30*27天=6175.05

6175.05

349233.59

淮河新城四期北区

2013.7.19

2.00

7020.00

2013.7.19-2013.8.14

27

20‰

7020*0.02÷30*27天=126.36

126.36

7146.36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7.25

114.267

420750.93

2013.7.25-2013.8.14

21

20‰

420750.93*0.02÷30*21天=5890.51

5890.51

426641.44

淮河新城四期北区

2013.7.26

39.861

142354.37

2013.7.26-2013.8.14

20

20‰

142354.37*0.02÷30*20天=1898.06

1898.06

144252.43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7.30

118.369

421039.80

2013.7.30-2013.8.14

16

20‰

421039.8*0.02÷30*16天=4491.09

4491.09

425530.89

2013.8.15付款

-2000000.00

此款冲减截止2013.8.14号利息405817.92元;剩余1594182.08元冲减货款

2013.8.15付款200万后截止2013.7.30号剩余货款利息,剩余货款9765388.23-1594182.08=8171206.15元

2013.8.15-2013.9.5

22

20‰

8171206.15*0.02÷30*22天=119844.36

119844.36

119844.36

2013.9.6付款

-481884.58

此款冲减截止2013.9.5号利息119844.36元;剩余362040.22元冲减货款

2013.9.6付款后截止2013.7.30剩余货款利息,剩余货款9765388.23-1594182.08-362040.22=7809165.93元

2013.9.6-2013.11.4

60

20‰

7809165.93*0.02÷30*60天=312366.64

312366.64

312366.64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10.10

25.949

91880.19

2013.10.10-2013.11.4

26

20‰

91880.19*0.02÷30*26天=1592.59

1592.59

93472.78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10.11

142.909

528631.14

2013.10.11-2013.11.4

25

20‰

528631.14*0.02÷30*25天=8810.52

8810.52

537441.66

2013.11.5付款

-5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322769.75元;剩余冲减货款177230.25元

2013.11.5付款后截止2013.10.11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7809165.93+91880.19+528631.14-177230.25=8252447.01元

2013.11.5-2013.12.23

49

20‰

8252447.01*0.02÷30*49天=269579.94

269579.94

269579.94

淮河新城四期南区

2013.12.9

69.88

249771.80

2013.12.9-2013.12.23

15

20‰

249771.8*0.02÷30*15天=2497.72

2497.72

252269.52

2013.12.24付款

-478133.07

此款冲减利息272077.66元;剩余冲减货款206055.41元

2013.12.24付款后截止2013.12.9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8252447.01+249771.8-206055.41=8296163.4元

2013.12.24-2014.1.25

33

20‰

8296163.4*0.02÷30*33天=182515.59

182515.59

182515.59

2014.1.26付款

-30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182515.59元;剩余冲减货款2817484.41元

2014.1.26付款后截止2013.12.9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8296163.4-2817484.41=5478678.99元

2014.1.26-2014.4.1

66

20‰

5478678.99*0.02÷30*66天=241061.88

241061.88

241061.88

淮河新城五期

2014.3.31

193.552

634944.12

2014.3.31-2014.4.1

2

20‰

634944.12*0.02÷30*2天=846.59

846.59

635790.71

2014.4.2付款

-419138.54

此款冲减利息241908.47元;剩余冲减货款177230.07元

2014.4.2付款后截止2014.3.31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5478678.99+634944.12-177230.07=5936393.04元

2014.4.2-2014.5.13

42

20‰

5936393.04*0.02÷30*42天=166219.01

166219.01

166219.01

2014.5.14付款

-10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166219.01元;剩余冲减货款833780.99元

2014.5.14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5936393.04-833780.99=5102612.05元

2014.5.14-2014.5.25

12

20‰

5102612.05*0.02÷30*12天=40820.90

40820.90

40820.90

2014.5.26付款

-500000.00

此款中减利息40820.9元;剩余冲减货款459179.1元

2014.5.26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5102612.05-459179.1=4643432.95元

2014.5.26-2014.5.29

4

20‰

4643432.95*0.02÷30*4天=12382.49

12382.49

12382.49

2014.5.30付款

-5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12382.49元;剩余冲减货款487617.51元

2014.5.30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4643432.95-487617.51=4155815.44元

2014.5.30-2014.8.26

89

20‰

4155815.44*0.02÷30*89天=246578.38

246578.38

246578.38

2014.8.27付款

-5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246578.38元;剩余冲减货款253421.62元。

2014.8.27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4155815.44-253421.62=3902393.82元

2014.8.27-2014.9.4

9

20‰

3902393.82*0.02÷30*9天=23414.36

23414.36

23414.36

2014.9.5付款

-10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23414.36元;剩余冲减货款976585.64元

2014.9.5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3902393.82-976585.64=2925808.18元

2014.9.5-2014.10.8

34

20‰

2925808.18*0.02÷30*34天=66318.32

66318.32

66318.32

2014.10.9付款

-5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66318.32元;剩余冲减货款433681.68元

2014.10.9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2925808.18-433681.68=2492126.5元

2014.10.9-2014.11.6

29

20‰

2492126.5*0.02÷30*29天=48181.11

48181.11

48181.11

2014.11.7付款

-1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48181.11元;剩余冲减货款51818.89元

2014.11.7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2492126.5-51818.89=2440307.61元

2014.11.7-2014.12.4

28

20‰

2440307.61*0.02÷30*28天=45552.41

45552.41

45552.41

2014.12.5付款

-3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45552.41元;剩余冲减货款254447.59元

2014.12.5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2440307.61-254447.59=2185860.02元

2014.12.5-2014.12.25

21

20‰

2185860.02*0.02÷30*21天=30602.04

30602.04

30602.04

2014.12.26付款

-5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30602.04元;剩余冲减货款19397.96元

2014.12.26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2185860.02-19397.96=2166462.06元

2014.12.26-2015.4.21

117

20‰

2166462.06*0.02÷30*117天=168984.04

168984.04

168984.04

2015.4.20付款

-1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168984.04元;剩余冲减货款131015.96元

2015.4.22付款

-200000.00

2015.4.20-22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2166462.06-131015.96=2035446.1元

2015.4.22-2015.8.9

110

20‰

2035446.1*0.02÷30*110天=149266.05

149266.05

149266.05

2015.6.5付款

-5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149266.05元;剩余冲减货款30733.95元

2015.8.10付款

-130000.00

2015.6.5.-2015.8.10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2035446.1-30733.95=2004712.15元

2015.8.10-2015.10.20

72

20‰

2004712.15*0.02÷30*72天=96226.18

96266.18

96266.18

2015.10.21付款

-2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96266.18元;剩余冲减货款103733.82元

2015.10.21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2004712.15-103733.82=1900978.33元

2015.10.21-2016.1.14

86

20‰

1900978.33*0.02÷30*86天=108989.42

108989.42

108989.42

2016.1.15付款

-2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108989.42元;剩余冲减货款91010.58元

2016.1.15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1900978.33-91010.58=1809967.75元

2016.1.15-2016.2.3

20

20‰

1809967.75*0.02÷30*20天=24132.9

24132.90

24132.90

2016.2.4付款

-200000.00

此款冲减利息24132.9元;剩余冲减货款175867.1元

2016.2.4付款后剩余货款利息,货款金额1809967.75-175867.1=1634100.65元

2016.2.4-2016.7.6

154

20‰

1634100.65*0.02÷30*154天=167767.67

167767.67

167767.67

2016.7.7付款

-50000.00

冲减利息

2016.7.7付款5万冲减利息,剩余货款1634100.65元利息

2016.7.7-2017.8.16

406

20‰

1634100.65*0.02÷30*406天=442296.58

442296.58

442296.58

合计

3194.337

11270615.48

3382705.61

2194164.90

其中货款1634100.65元;利息560064.25元

注:1、因合同规定供货不足5500吨按24‰计息(淮河新城四期南、北区、淮河新城五期共供货3194.337吨 )
2、合同规定所付款项先冲减利息再冲减货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