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724号
原告:***兴防水材料厂,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7591011141。
法定代表人:王宗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清,职员。
被告: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阿尔山路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594614930C。
法定代表人:吕生,总经理。
原告***兴防水材料厂与被告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防水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计1542元,由原告***兴防水材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周淑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