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4632号
原告:郑涛,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阿尔山路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594614930C。
法定代表人:吕生,经理。
被告:徐彦霞,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第三人:姜磊,男,38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金剑铜业工地临建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涛与被告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彦霞、第三人姜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巨源建筑
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彦霞、第三人姜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涛负担。
审判员 张晓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