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民初2417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湖南**(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阳市珠晖区广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维利斯枫景旺角2号楼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8元,减半收取计29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 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