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403执2069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宏轩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赤峰市宏轩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403民初2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1)内0403民初20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宏轩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416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及扣划措施,已将执行款退还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宏轩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内0403执2069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