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2民初3821号
原告:***,女,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维利斯枫景旺角2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巨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