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鑫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1432号
原告:德州市鑫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魏庄社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49368282XA。
法定代表人:赵连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25853D。
法定代表人:白永杰,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市鑫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州市鑫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鑫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德州市鑫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