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4368号之一
申请人:石家庄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永壁南街大寨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93EJT4A。
法定代表人:张振利,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25853D。
法定代表人:白永杰。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宫市。
石家庄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1)冀0110民初43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6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石家庄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星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