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执异169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1706。(大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美玉,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石家庄中诚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78号天洲国际中心22楼。(中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皓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申请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中诚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大业公司称,贵院冻结我公司名下账户0158********、0158********、0402********均系我公司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账户不能予以冻结、查封、扣划,请贵院予以解冻。
申请人中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解封。
本院查明,2021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21)冀0102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101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保全中,2021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21)冀0102执保91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大业公司名下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行账号0158********的存款;同日本院作出(2021)冀0102执保91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大业公司名下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行账号0158********的存款;同日本院作出(2021)冀0102执保916号之六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大业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藁城支行账号0402********的存款。以上保全时间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止。
在审查中异议人大业公司陈述本院冻结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提供无极县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石家庄市藁城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向本院发函,均证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冻结大业公司名下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行账号0158********、0158********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藁城支行账号0402********的存款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针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在审查中,异议人提交无极县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石家庄市藁城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向本院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委托发放协议书、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均可证实本院冻结异议人名下的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性质。对此申请执行人不予认可,但其也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02执保916号之一、(2021)冀0102执保916号之二、(2021)冀0102执保916号之六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王大虎
审判员 高 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应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