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81执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永杰,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内078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原告***154237.79元,被执行人***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赔偿义务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04.55元,被执行人***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0.5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受理执行案件后,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8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99.74元,该公司自动履行33022.12元,合计:48621.86元,被执行人***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30%的赔偿义务。但该款被本院(2021)内0781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12000元,剩余的36621.8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有105615.93元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304.55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长英
审判员 张俊涛
审判员 安伟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春喜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