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弗莱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27执异3号

申请人:***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1706。

法定代表人:白永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底永涛,男,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弗莱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邑县高宁路北侧(京港澳高速公路西侧)。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与河北弗莱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莱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冀0127执397号]中,大业公司申请追加弗莱德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举行了听证,大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底永涛、被申请人***到庭参加了听证,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大业公司申请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案号为(2017)冀0127执397号。由于被执行人股东***未在公司设立后实缴剩余出资64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出资的640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辩称,企业投资很大,认缴是真的,不可能实缴。现在有困难,但不应该追加我,我不同意追加。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成立于2013年,***、郭平山(已故)系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规定,***出资额为8000万元,其中实缴1600万元,验资时间为2013年3月5日;认缴出资额为6400万元,约定出资时间为2015年3月4日。截止2015年3月5日,***未按约定足额出资。

另,本院在执行(2017)冀0127执397号案件中,查封弗莱德公司建设用地一宗。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听证陈述、弗莱德公司部分工商登记档案、(2017)冀0127执397号案件卷宗等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弗莱德公司股东,未在约定时间足额出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弗莱德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弗莱德公司建设用地的价值尚不能确定,足以认定弗莱德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交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对申请执行人***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及利息。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武汉斌

人民陪审员  祁文美

人民陪审员  李立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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