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星林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4368号

申请人:***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铜冶镇永壁南街大寨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93EJT4A。

法定代表人:张振利,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25853D。

法定代表人:白永杰。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宫市。

申请人***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6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星林电气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提供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6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乾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