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121民初34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1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25853D。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