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责任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96知民初5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计8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